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業自律守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保障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0號)和《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分會工作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的指引,是評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的行業標準,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我約束的行為準則。

第三條本守則適用于作為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分會(下簡稱“分會”)會員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基本行為守則

第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及本守則,恪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行業聲譽。

第五條接受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分會的業務指導,自覺遵守分會的有關規定和各項制度,積極參加分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六條按照公開、公正、誠信、優質的原則開展業務,認真履行合同,依法自主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竭誠為用人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委托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須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建設,以質量和信譽參與市場競爭,反對無序和惡性競爭,不得搞業務壟斷,教育和督促本機構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恪守誠信服務原則,制止各種違規行為。

第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之間,須互相尊重,團結協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其他機構的利益和聲譽。

第十條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在一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執業。

第十一條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標準,具有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技能,并不斷更新知識,自覺參加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推廣與宣傳行為守則

第十二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廣告的內容應當限于以下內容:

(一)機構情況能力水平介紹;

(二)資質業務范圍;

(三)資質等級;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執業業績;

(五)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開展、推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通過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等活動,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宣傳自己的專業特長。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依法以廣告方式宣傳本機構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發布使社會公眾了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信息的廣告。

第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推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公平競爭。

第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守則。

第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布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廣告。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發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廣告:

(一)沒有通過資質評審年度檢查的;

(二)處于停止執業或停業整頓處罰期間的;

(三)受到行政部門相關處罰未滿一年的;

(四)受到行政部門或分會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等未滿一年的。

第十八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以有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使命、有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不得采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夸張手段制作廣告。

第十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本分會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進行歪曲事實和法律,或者可能使服務對象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產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第二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之間的比較宣傳。

第四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守則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就服務事項范圍、內容、權限、費用、期限等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后,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

第二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充分運用專業知識,依照法律和委托協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委托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執業道德標準,制定符合法律規范的服務方案。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檔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

第二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謹慎保管委托人或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原件、原物、音像資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承辦受托業務時,對已經出現的和可能出現的不可克服的困難、風險,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第五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行為守則

第二十八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勞動合同管理等制度并遵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廉潔執業審查制度。設立專人負責對服務協議、服務行為的廉潔性進行審查、監督。

第三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障其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和業務學習與培訓,總結交流執業經驗,以增強自律意識、服務意識、法律意識,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義務加強本機構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人員在業務及執業道德等方面管理。

第六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關系守則

第三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之間應當相互幫助、相互尊重。

第三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在公眾場合及媒體上發表惡意貶低、詆毀、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

第三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變更執業機構時應當維護委托方及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權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接受轉入的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時,不得損害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損害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詆毀、誹謗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信譽、聲譽;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于同地區同行業收費標準為條件爭攬業務,或者采用承諾給予客戶、中介人、推薦人回扣、饋贈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爭攬業務;

(三)故意在委托人與其委托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之間制造糾紛;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本機構與項目審批機關具有特殊關系;

(五)就服務結果作出虛假承諾;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幫助委托人達到不正當目的,或者以不正當的方式、手段達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三十八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與行政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企業的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一)通過與某機關、某部門、某行業對某一類服務進行壟斷的方式爭攬業務;

(二)限定委托方接受其指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服務,限制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正當的業務競爭。

第三十九條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從事特定范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提供的非特定范圍服務;

(二)強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三)對抵制上述行為的委托人拒絕、中斷、拖延、削減必要的服務或者濫收費用。

第四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相互之間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一)串通抬高或者壓低收費;

(二)為爭攬業務,不正當獲取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服務的條件;

(三)泄露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服務的條件等暫未公開的信息,損害相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會專有名稱或者知名度較高的名稱以及代表其名稱的標志、圖形文字、代號以混淆誤導委托方。

本守則所稱的社會特有名稱和知名度較高的名稱是指:

(一)有關政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名稱;

(二)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的職業衛生科研機構的名稱;

(三)為社會公眾共知、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眾人物名稱;

(四)知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名稱。

第四十二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榮譽稱號。使用已獲得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榮譽稱號的,應當注明獲得時間和期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變造已獲得的榮譽稱號用于廣告宣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已撤銷的,其原取得的榮譽稱號不得繼續使用。

第七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分會

關系守則

第四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分會制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行業規范和規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享有本分會工作條例規定的權利,承擔本分會工作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參加、完成分會組織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學習及考核。

第四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參加國際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組織并成為其會員的,應當報本分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機關調查、處罰的,應當書面報告本分會。

第四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參加本分會組織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研究活動,完成本分會布置的業務研究任務,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第四十八條同是本分會的會員單位,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中產生糾紛,應當提請分會調解或處理并履行經分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履行本分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分會規則作出的處分決定。

第五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章罰 則

第五十一條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52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第35條、44條、46條等規定者,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嚴格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有違反本守則行為者,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分會依違章違規情況,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等懲戒。

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理或注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資質。

對負有相應責任的執業人員,其從業機構要進行教育、批評、警告,對不符合要求的執業人員要及時調整或清退,情節嚴重的建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取消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三條地方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可以依據本守則,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與本守則不得沖突,并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分會備案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守則經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分會會員大會通過后頒布,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本守則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分會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守則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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